为了加强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秩序,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促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安监人事〔2014〕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以及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局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各市局应严格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委托与此相关工作。
三、省局成立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人事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市局应指定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专门部门和机构。
省局负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省考试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省考试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市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计划、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发布;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的收支管理。
市考核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与证书制作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考试点的建设、规划及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考试流程;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考试计划;负责本地区考试网络建设及维护。
五、市考核机构应当选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标准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工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并考核。
八、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十、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十一、申请人向各市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3);
(二)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初中(含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五)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六)培训合格证明。
各市考核机构将考核合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录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系统并生成电子文档,报省局审批。
各市考核机构对省局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制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省考试机构依据辽宁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中考试通过人数,对各市考核机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的使用数量实施统一采购、计划发放。
十三、复审及延期复审
(一)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3);
2.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4.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二)各市考核机构对申请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符合条件且无违法违章作业记录的申请人,只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2、符合条件但有1次违章操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一)、(二)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各市考核机构对考核合格的复审申请人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制作。对考核合格的延期复审申请人,各市考核机构报省局审批后换发新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四、档案管理
各市考核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妥善保管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6 年,并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十五、监督管理
省局每年将对各市考核机构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擅自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消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委托,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负责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部门或考试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考试机构建设,合理设置考试点,加大考试机构的基础建设。加强对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71号)同时废止。
三项岗位人员须知
什么是三项岗位人员?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三项岗位人员分别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为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国家对这"三项岗位负责人"制订了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
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个单位或者组织主体,具有最高决策权并且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领导。
主要负责人的表现形式很多,无法从根本上直接给出明确区分,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凡是在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领导都可以称之为主要负责人。不过具体的主要负责人定义,只能根据单位实际性质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主要负责人。另外,在不同行业中主要负责人的定义根据行业内相关法律文件盒一些规定都会有所区别。1、建设部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说明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 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的是有 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3、《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 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 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业单位内部专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培训、教育、建议、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公司属于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那么需要按法律要求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思是需要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至少设置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比如现场安全巡查,安全隐患识别整改,安全知识培训,县以上安监机构的现场检查解答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身行业相关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且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